2018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督察工作。2021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对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这充足表现了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格外的重视和坚强领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防治统计造假为突破口,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的鲜明态度和明确要求,对于更好地发挥统计督察在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以高质量统计数据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统计工作。习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统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规定》《监督意见》出台之前,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改革发展,不断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引向深入。近几年来,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加大,防治统计造假取得很明显的成效,统计生态向好态势日益巩固拓展。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滋生统计造假的土壤依然存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必须驰而不息与这种歪风邪气作坚决斗争。统计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的重大行动,是防治统计造假的“利器”,是有效治理统计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重要举措。开展统计督察有利于打通堵点、疏通脉络、贯通上下,着力构建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统计堤坝,全方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筑牢党和国家宏观调控决策的信息基础。
二、开展统计督察是完善统计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党的十九大着眼于加强党和国家制度建设作出完善统计体制重大部署。《意见》精确指出防治统计造假,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规定》要求将各地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等情况作为督察重点,是对《意见》的进一步深化,是完善统计体制的关键一招,有利于构建起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统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监督意见》将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作为统计监督五大任务之一,明确要充分的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统计督察是坚持政治监督定位、开展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对各地区各部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深化重大改革的有效监督方式,是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贯通协同的重要举措。通过统计督察,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偏离和违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问题,有效防范一些重大风险隐患,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
四、开展统计督察是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综合举措
法乃治国重器。统计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央明确要求,要完善统计法律和法规,加强统计普法宣传,严格依法查处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统计督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统计法律和法规情况,特别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侵犯等情况,是对维护统计法律和法规权威,确保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项举措得到一定效果贯彻落实的认识再提高、责任再压实、工作再落实,对于有效提升统计法治意识,强化统计法治思维,促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和水平提升,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2018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督察工作。2021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对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这充足表现了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格外的重视和坚强领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防治统计造假为突破口,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的鲜明态度和明确要求,对于更好地发挥统计督察在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以高质量统计数据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统计工作。习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统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规定》《监督意见》出台之前,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改革发展,不断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引向深入。近几年来,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加大,防治统计造假取得很明显的成效,统计生态向好态势日益巩固拓展。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滋生统计造假的土壤依然存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必须驰而不息与这种歪风邪气作坚决斗争。统计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的重大行动,是防治统计造假的“利器”,是有效治理统计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重要举措。开展统计督察有利于打通堵点、疏通脉络、贯通上下,着力构建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统计堤坝,全方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筑牢党和国家宏观调控决策的信息基础。
二、开展统计督察是完善统计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党的十九大着眼于加强党和国家制度建设作出完善统计体制重大部署。《意见》精确指出防治统计造假,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规定》要求将各地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等情况作为督察重点,是对《意见》的进一步深化,是完善统计体制的关键一招,有利于构建起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统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明白准确地提出要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监督意见》将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作为统计监督五大任务之一,明确要充分的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统计督察是坚持政治监督定位、开展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对各地区各部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深化重大改革的有效监督方式,是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贯通协同的重要举措。通过统计督察,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偏离和违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问题,有效防范一些重大风险隐患,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
四、开展统计督察是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综合举措
法乃治国重器。统计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央明确要求,要完善统计法律和法规,加强统计普法宣传,严格依法查处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统计督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统计法律和法规情况,特别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侵犯等情况,是对维护统计法律和法规权威,确保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项举措得到一定效果贯彻落实的认识再提高、责任再压实、工作再落实,对于有效提升统计法治意识,强化统计法治思维,促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和水平提升,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