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在履行请求人甲公司与被履行人乙公司返还产业纠纷一案中, 2018年9月6日,该院依据甲公司的请求裁决冻住乙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适当的产业。同月18日,,张贴了查封产业公告,并与乙公司总经理倪某制作了说话笔录,倪某签收了查封裁决书、查封产业公告、查封产业清单尔后,
靖江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苏1282执恢96号罚款决议书,对倪某罚款50000元。倪某收到罚款决议后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要求减免罚款金额。
在靖江法院依法查封案涉产业后,未经履行法院答应,任何人不得私行搬运。倪某在履行法院查封期间关于已被法院查封的2台立式搅拌罐私行搬运,该行为应认定为严峻阻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靖江法院据此对倪某进行罚款,契合法令规则。倪某要求减免罚款金额,明显不能成立。据此,驳回倪某的复议请求,保持靖江法院 (2020)苏1282执恢96号罚款决议书。
诉讼参与人或许其他人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产业,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产业,搬运已被冻住的产业的,人民法院可以精确的经过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则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